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穎川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81號上 訴 人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穎川建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雅惠間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