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4號
- 上訴人
- 侑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澤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9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