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0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孝甄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被告
- 嘉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即楊昇府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而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陳報未曾受領報酬,致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按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則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