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1號
- 原告
- 成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詹德柱律師
- 被告
- 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證明文件等事件,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