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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1號

給付移交證明文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1號

原告
成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被告
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證明文件等事件,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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