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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張國勳施月燿林尚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欣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戊○○

      己○○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尚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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