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4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被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興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合建契約、不動產信託契約等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分別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合建協議書第20條、不動產信託契約書第2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