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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6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61號

原告
佳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30日15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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