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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4號

確認股東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4號

原告
丙○○
被告
超先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9年5 月24日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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