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06號
- 原告
-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沅豐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2 人就系爭車輛租賃契約書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車輛租賃契約書第12條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