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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陳梅欽
  • 法定代理人
    丁○○、乙○○

  • 原告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2號原   告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戊○○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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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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