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2號原 告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戊○○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