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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本源施月燿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6號

原告
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勳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啟豪律師
被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賢
訴訟代理人
施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判決第3頁 │而蕭萬德已於98年11│而蕭萬德已於98年11│
│第10行      │月「18」日解任    │月「13」日解任    │
│            │                  │                  │
├──────┼─────────┼─────────┤
│原判決第3頁 │惟蕭萬德既於98年11│惟蕭萬德既於98年11│
│第13-14行   │月「18」日解任,楊│月「13」日解任,楊│
│            │智欽於「同日」始擔│智欽於「98年11月18│
│            │任總經理一職      │日」始擔任總經理一│
│            │                  │職                │
├──────┼─────────┼─────────┤
│原判決第4 頁│㈡被告雖抗辯被告公│㈡被告雖抗辯被告公│
│第3行       │  司原董事長蕭萬德│  司原董事長蕭萬德│
│            │  於98年11月「18」│  於98年11月「13」│
│            │  日即解職        │  日即解職        │
│            │                  │                  │
├──────┼─────────┼─────────┤
│原判決第5頁 │㈣被告固辯以蕭萬德│㈣被告固辯以蕭萬德│
│倒數第7 行至│  於98年11月「18」│  於98年11月「13」│
│倒數第6行   │  日解職,楊智欽於│  日解職,楊智欽於│
│            │  「同日」擔任總經│  「98年11月18日」│
│            │  理職務          │  擔任總經理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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