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6號
- 原告
- 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錫勳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豪律師
- 被告
-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君賢
- 訴訟代理人
- 施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判決第3頁 │而蕭萬德已於98年11│而蕭萬德已於98年11│ │第10行 │月「18」日解任 │月「13」日解任 │ │ │ │ │ ├──────┼─────────┼─────────┤ │原判決第3頁 │惟蕭萬德既於98年11│惟蕭萬德既於98年11│ │第13-14行 │月「18」日解任,楊│月「13」日解任,楊│ │ │智欽於「同日」始擔│智欽於「98年11月18│ │ │任總經理一職 │日」始擔任總經理一│ │ │ │職 │ ├──────┼─────────┼─────────┤ │原判決第4 頁│㈡被告雖抗辯被告公│㈡被告雖抗辯被告公│ │第3行 │ 司原董事長蕭萬德│ 司原董事長蕭萬德│ │ │ 於98年11月「18」│ 於98年11月「13」│ │ │ 日即解職 │ 日即解職 │ │ │ │ │ ├──────┼─────────┼─────────┤ │原判決第5頁 │㈣被告固辯以蕭萬德│㈣被告固辯以蕭萬德│ │倒數第7 行至│ 於98年11月「18」│ 於98年11月「13」│ │倒數第6行 │ 日解職,楊智欽於│ 日解職,楊智欽於│ │ │ 「同日」擔任總經│ 「98年11月18日」│ │ │ 理職務 │ 擔任總經理職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