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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本源施月燿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訴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賢
被上訴人
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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