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6號
- 上訴人
-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君賢
- 被上訴人
- 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錫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