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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8號

上訴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賢
被上訴人
采德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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