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8號
- 上訴人
-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君賢
- 被上訴人
- 采德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