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2號
- 上訴人
- 源鄉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龍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淡水鎮公所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