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96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6號

上訴人
訊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鎬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