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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0號

當選無效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寶聰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所徵收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即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