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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田崇瑋、林徹人

  • 原告
    廖秀美
  • 被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新聯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廖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李清泉律師 被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張惠潔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律師 追加被告  大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崇瑋 訴訟代理人 鄧葦 被   告 新聯信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徹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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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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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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