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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原告
愷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宮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銷售契約書第1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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