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 告 阿里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弘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丞茹律師 被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被 告 冠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健倫 被 告 莊婉均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 被 告 莊琪緯 被 告 孫玉豪 被 告 王詣典 被 告 林麗珍 上三人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 詹凱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2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