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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告
阿里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弘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丞茹律師
被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被告
冠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健倫
被告
莊婉均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複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
被告
莊琪緯
被告
孫玉豪
被告
王詣典
被告
林麗珍
被告
上三人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律師

      杜孟真律師

      詹凱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1月2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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