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廖蘇隆、何忠雄
-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人
- 被告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玉華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國華高爾夫俱樂部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忠雄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陳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陳文龍」之記載,應更正為「廖蘇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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