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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告
乙○○
被告
臺灣視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7 月2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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