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林武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互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訴上訴聲明第2至第3 項聲明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貳萬零肆佰玖拾柒元,上訴聲明第4 項聲明價額核定為叁佰柒拾萬元(計算式:已到期190 萬元;未到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期間未確定,應推定存續期間,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為直到本案訴訟確定,依據司法院辦案期間二審為2 年,三審為1 年,是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為3 年,5 萬元×12×3 =180 萬元),反訴聲明核與本訴上訴聲明利益相同,是第二審裁判費用為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