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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交付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武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互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訴上訴聲明第2至第3 項聲明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貳萬零肆佰玖拾柒元,上訴聲明第4 項聲明價額核定為叁佰柒拾萬元(計算式:已到期190 萬元;未到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期間未確定,應推定存續期間,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為直到本案訴訟確定,依據司法院辦案期間二審為2 年,三審為1 年,是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為3 年,5 萬元×12×3 =180 萬元),反訴聲明核與本訴上訴聲明利益相同,是第二審裁判費用為壹拾壹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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