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官
    俞慧君
  • 法定代理人
    林宗輝

  • 上訴人
    誠品家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5號上 訴 人 誠品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蓋用上訴人公司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人之公司章,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曾瓊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