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5號上 訴 人 誠品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蓋用上訴人公司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人之公司章,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