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誠品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蓋用上訴人公司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人之公司章,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