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 原告
- 張火木
- 原告
- 張家興
- 原告
- 張秀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 被告
-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鴻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不動產買賣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5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1條可稽,而本件房地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建物門牌為臺北市中山區群二路),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