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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請求移轉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原告
張火木
原告
張家興
原告
張秀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鴻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不動產買賣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25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1條可稽,而本件房地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區○○段000 ○0 地號土地(建物門牌為臺北市中山區群二路),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9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移轉所有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