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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粘忠煥
複代理人
謝界山
被告
展鈺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鄭任
被告
張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零貳萬壹仟叁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展鈺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展鈺公司)、鄭任、張大
    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展鈺公司於民國98年9 月11日邀同被告
    鄭任、張大文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 萬元,以及簽訂額度1,000 萬元之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
    約定書,借款期間均自98年9 月16日至99年9 月16日止。雙
    方約定借款利率均按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
    年率2.415%計算,嗣後隨原告2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變動而調整,並應按月於每月16日付息1 次,如逾期還本或
    付息,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本金自到期日
    起,及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
    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 個月部分,按
    約定利率20 %計算違約金;且被告展鈺公司所負借款債務,
    如依借據約定(含特別條款)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其利息與遲延利息,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另被
    告展鈺公司如發生財務惡化或其他經營危機,經原告認定有
    影響其償債能力時,原告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逕就本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展鈺公司於99年7 月16日應繳息日
    ,經原告前往該公司查訪,發現其大門深鎖,處停業狀態,
    依上開約定,被告展鈺公司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
    到期,合計被告展鈺公司尚欠本金13,021,32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原告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展鈺公
    司、鄭任、張大文連帶清償本金13,021,320元及其利息、違
    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021,32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催繳函、放款明細登錄卡、一
    般放款放出查詢單、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照片數禎等影本
    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前述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6,914 元(第一審裁判費126,664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50 元),並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併
    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附表(民國/新臺幣):
┌──┬───────┬───┬──────────────┬─────────────┐
│編號│本          金│利  率│ 利    息    起    算    日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1 │   1,000,000元│3.510%│自99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
│  2 │   4,000,000元│3.510%│自99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
├──┼───────┼───┼──────────────┤,逾期6 個月以上者,超過6 │
│  3 │   2,406,397元│3.570%│自99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計│
├──┼───────┼───┼──────────────┤算違約金(借款本金於99年7 │
│  4 │   5,614,923元│3.570%│自99年7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6日視同到期)。        │
├──┼───────┼───┼──────────────┴─────────────┤
│共計│  13,021,32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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