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 上訴人
- 新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光明
- 被上訴人
- 陳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6萬4956元(即應返還292-2 地號土地之價額為245 萬4800元;應返還之291-1 地號土地價額為1631萬156 元,計算式:17,635,800/745*689=16,310,156,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5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