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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8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袁忠厚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趙韻瀅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上訴人即原告就此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尚欠新臺幣伍仟零肆拾玖元未繳,另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叁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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