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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銘旺通運有限公司法人日言詞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4號聲 請 人 銘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桂大永 ┌───────────────────────────────────────────────────┐ │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16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寶民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16,364元 │DG0000000 │99年3月31日 │ │ │司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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