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銘旺通運有限公司法人、日言詞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4號聲 請 人 銘旺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桂大永 ┌───────────────────────────────────────────────────┐ │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16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寶民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16,364元 │DG0000000 │99年3月31日 │ │ │司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 │ │ │ │ │ │司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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