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61號聲 請 人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桂大永 ┌───────────────────────────────────────────────────┐ │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31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529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乙○○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2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305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乙○○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3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491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乙○○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4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595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乙○○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5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32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乙○○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6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132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乙○○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7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367元 │QC0000000 │96年12月27日 │ │ │乙○○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8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20,000元 │QC0000000 │96年12月12日 │ │ │乙○○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 │9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34,733元 │QC0000000 │96年12月12日 │ │ │乙○○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