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68號聲 請 人 永信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玉 代 理 人 王鎮歐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桂大永 ┌───────────────────────────────────────────────────┐ │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33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創越眼鏡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0,000元 │AD0000000 │99年2月28日 │ │ │ │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