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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9年度催字第406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越峯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張 │1000股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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