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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請人
葛麗絲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408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葛麗絲國際貿易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0,358元 │YP0000000 │99年3月10日 ││ │有限公司 乙○○ │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 │ │ ││ │ │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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