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歐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海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4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催字第429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歐瑋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455,032元 │YP0000000 │99年7月31日 ││ │彭海池 │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 │ │ ││ │ │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