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0號聲 請 人 楊惠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謝達人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70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6392-3 │ │1張 │1000股 │ │ ├─┼───────────────┼──────────────┼────┼───┼────┼───┤ │2 │立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122-3 │ │1張 │200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