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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二號

聲請人
嘉晟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陳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友聞工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2,625元 │7867704 │99年7月5日 ││ │張銘理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2 │健彰企業社 黃清河│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87,720元 │0198615 │99年6月7日 ││ │ │用合作社龍形分社 │ │ │ │├─┼─────────┼─────────┼─────────┼─────────┼─────────┤│3 │健智企業社 陳月瑛│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23,536元 │0197642 │99年7月6日 ││ │ │用合作社龍形分社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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