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鐵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202號、第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鐵城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