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2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玄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4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玄原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派工單上「薛白芳」之偽造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偽造於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派工單上「薛白芳」之簽名一枚,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漏未論及,合此敘明。又被告前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