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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1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13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清波
被告
陳金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清波、陳金忠共同竊盜,林清波處有期徒刑陸月;陳金忠處拘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增載:被告林清波前於民國95年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45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於95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民國95、96、97年間曾犯槍炮彈藥刀械條例罪及多次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以95年度訴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及併科罰金50,000元;95年度易字第1695號處有期徒刑6 月、96年度士簡字第171 號處有期徒刑3 月、96年度訴字第27號處有期徒刑7月、96年度易字第517 號處有期徒刑4 月、96年度士簡字第1602號處有期徒刑6 月、97年度易字第164 號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上訴駁回並經聲請減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接續執行至101 年3 月17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警惕,再犯本罪。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13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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