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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洪英花雷雯華林清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6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子彈肆顆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竟於民國(以下同)92年4 月間,在其位於台北縣淡水鎮○○街○ 段346 巷12號住處,受不詳年籍自稱「呂清芳」之成年男子所託將具殺傷力之改造8 釐米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由仿WALTHER 廠PPK/S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及改造子彈7 顆(均係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8.1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寄藏於其上開住處。於95年5 月30日晚間10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庭院內查獲,並扣得上開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枝及改造子彈7 顆。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參見本院卷第27至30頁準備程序筆錄,及96年2 月13日審判筆錄),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經送鑑定結果:改造之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由仿係由仿WALTHER 廠PPK/S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有殺傷力;而改造子彈7 顆均係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8.1mm 金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經取樣3 顆試射結果,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8 月9日刑鑑字第095079096 號槍彈鑑定書1 份(參見偵查卷第47至52頁)在卷可稽。而被告對於上開改造手槍具有殺傷力並無意見,因此就該上開手槍及子彈具有殺傷力即難謂無認識,而仍予受託寄藏,其主觀上具有違法之犯意,亦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被告以一寄藏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處斷。爰審酌被告受友人「呂清芳」之託始寄藏上開槍、彈,出於被動,及所生危害非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再依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業於被告行為後修正廢止),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就其罰金刑部分定其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扣案之改造手槍1 枝及子彈尚存者4 顆皆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宣告沒收。至其餘3 顆業經試射而滅失;另扣案之改造克拉克手槍1 枝,其槍管內具阻鐵,無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力,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8 月9 日刑鑑字第0950079096號槍彈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均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2條第3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4 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 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清吉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6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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