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交簡字第2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交簡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汶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3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汶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汶浩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判處罰金2 萬5000元」應補充為「判處罰金新臺幣2 萬5000元確定」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公共危險前科之素行、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忽視自身及公共安全、酒測數值非低、酒後駕車幸未肇事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