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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交簡字第25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交簡字第25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汶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3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汶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汶浩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判處罰金2 萬5000元」應補充為「判處罰金新臺幣2 萬5000元確定」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公共危險前科之素行、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忽視自身及公共安全、酒測數值非低、酒後駕車幸未肇事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交簡字第25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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