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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志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緝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志航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志航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等前科之素行、因缺錢而行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不大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9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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