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志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緝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志航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志航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傷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等前科之素行、因缺錢而行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不大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