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志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緝字第2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志中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 項第4 行「(白底、背面銀色,IMEI:0000000000000000)1 支後」、應補正為「(白底、背面銀色,IM EI :0000000000000000,手機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1 支後」。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
(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