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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字第71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71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靜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靜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字第71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