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2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柳志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410號),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住所「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0 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柳志謙之住所地記載均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0 號,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