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字第7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7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靜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靜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