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陳明君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被 告 黃嵩凱 富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士交簡字第12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嵩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以105 年度士交簡字第1265號為刑事簡易判決,原告遲於106 年1 月1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之收文章戳可憑,是原告於該案第一審刑事簡易程序判決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於法不合。從而,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