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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2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5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建松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柒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一)黃建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6 月17日期滿,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於98年3 月30日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釋放出所,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7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1 年2 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5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97年度易字第75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3月、3 月、2 月、97年度易字第586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97年度基簡字第1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7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於10 0年7 月29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已於同年10月26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二)至扣案之吸食器2 組、海洛因注射針筒1 支及梅花扳手1支,雖為被告所有,然與本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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