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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交簡字第113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交簡字第113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富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富程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廖彥鈞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交簡字第113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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