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4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黃詠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 年5 月18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7309132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詠翔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黃詠翔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涉嫌在網路交易平台「蝦皮拍賣」網站,販賣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甩棍」器械,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之違序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亦準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黃詠翔於警詢否認有上開違序行為,供稱:警方查獲在「蝦皮拍賣」刊登販賣「甩棍」頁面非其所為,其並未註冊蝦皮帳號等語。經查,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涉嫌上開違序行為,主要係提出賣家「love12418 」於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甩棍」網頁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1 份、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份、被移送人所有台北富邦福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存摺明細等資料為據。但查,依上開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覆移送機關有關該網站用戶「 love12418 」之用戶註冊資料,姓名、生日、用戶身份證、註冊地址等資料,雖與被移送人資料相符,然用戶註冊電話登載「000000000000」,依移送機關調得之通聯調閱查詢單,上開電話申登人為案外人「天啟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復經本院以上開商行統一編號調得之商行最新登記資料,登記名稱為「智聖商行」、所在地「屏東縣○○○○○街0 號11樓之2 、登記負責人「劉智偉」,此有屏東縣政府107 年6 月5 日覆函檢送上開商業登記資料在卷,足證該註冊用戶聯絡電話非被移送人申請使用,另依上開蝦皮用戶註冊銀行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戶000000000000」部分,經本院函查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查無該帳戶申請使用人資料,有上開銀行107 年6 月6 日北富銀大同字第10700000 33 號函文1 份在卷可參,故依上開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提供之刊登網頁用戶「love12418 」之上開資料,登記聯絡電話並非被移送人申請及使用,註冊銀行帳戶亦有虛設等情,被移送人辯以其非蝦皮拍賣網站之賣家「love12418 」,自非不可採;又本案經於107 年5 月3 日至被移送人住處搜索,亦未扣得相關被移送人販賣甩棍之物證,此有卷附搜索扣押筆錄在卷,故本件依移送機關之舉證,尚無法證明被移送人有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之違序行為之事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高郁婷